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主席令第八号,2019 年1 月 1 日实施)第五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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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主席令第八号,2019 年1 月 1 日实施)第五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 服务内容包括:为建设单位进行场地环境调查、风险评估、治理修复、修复环境监理、 修复验收、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,为管理部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 减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。